当事人名称(字号):广州市中维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87681243R;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星晖二街9号、11号、13号二层自编13A;
经营者:邓*;身份证号码:352224********4715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州市中维制冷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维修等经营活动,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但该公司未备案。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1个月内完成办理备案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84398964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