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分别于2023年5月6日收到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粤穗审〔2023〕20号)批复文件、2023年7月29日收到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穗环(海)管影〔2023〕12号)批复文件、2023年8月20日收到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粤环审〔2023〕126号)批复文件。上述三项新获得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均于2024年1月25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进行临时披露,超出了法定时限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我局现对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进行通报批评。
希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启动要求、时限、格式内容等管理规定,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特此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