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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广州市银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04 16:28:54 阅读数:- 来源: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广州市银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00058907545Y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燕岗街1号之四108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浩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128号宝岗汇楼顶配套建设的2套油烟净化设施均未设置油烟采样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二十条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15日内对2套油烟净化设施开设采样口,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外排油烟开展监测。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3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31953710

  邮政编码:51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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