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广州琶洲埃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MACR13BM7H
实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96号101、102房
法定代表人:陈纪雄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该单位于2023年8月成立并在该址经营新能源汽车相关业务,经营面积约3146平方米。开展新能源汽车保养、维修业务过程中产生废矿物油、废油漆渣、废天那水、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6月20日,约谈当事人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确认。
以上事实,有 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八十五 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一百一十二 条第 一 款第 十二 项和第 二 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规范危险废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做好记录,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3195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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