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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委托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2-05-13 16:39:44 阅读数:- 来源:区住房和建设局 字体:[大] [中] [小]

  委托方: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方: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就委托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海珠区财政投资的大中型市政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主要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及公共交通工程等。

  二、委托权限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附件3“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2项)”中的“1.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求,“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除市级保留的事项(市本级投资及跨区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外,其它项目委托下放给区实施,并由区承担监管责任”。本次将海珠区财政投资的大中型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予以委托。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按照印章使用的规定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初步设计审查专用章(2)”。

  三、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

  1.对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指导。

  2.依法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名义上的法律后果。委托方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责。

  3.定期(《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为行政委托实施一年后)对受委托方行使受委托职权的情况进行评估,如果经评估认为该委托造成公共管理混乱、社会资源浪费,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进行委托的情况的,委托方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关系,收回委托权限,自行行使相应职权,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4.委托方应组织受委托方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为其提供实施委托事项相关档案资料及规范的文书格式。

  5.对受委托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实施委托事项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方违法实施委托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委托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事项、依据、范围、权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二)受委托方

  1.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行使委托职权(委托专用章仅用于实施委托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不得将受委托的职权再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组织或个人行使。

  3.受委托方实施委托事项,必须依法实施,并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使用指定的系统平台和方式办理。

  4.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配合委托方的检查。

  5.每年准确地向委托方书面报告行使受委托行政职权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6.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承担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实质上的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监管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定和判决等。

  8.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委托事项,或将该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9.建立实施委托事项的相关制度,并抄报委托方;负责委托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含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工作。

  10.自委托书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具体实施审查的内设机构及负责人书面告知委托方,并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业务处室做好业务衔接工作。

  11.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及时组卷归档。

  12.受委托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委托方自本委托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权限委托给受委托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二份,另外三份由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共同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司法局备案。

  2.本协议书自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3.委托方和受委托方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上传到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同时由双方各自在单位政务网站进行公告。


  委托方:(公章)                 受委托方:(公章)

  单位负责人:邹小江              单位负责人:陈永红


  签订时间: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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