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市更新、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全区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相关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组织编制全区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市政设施、公房修缮、人居环境改善、园林绿化等项目和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统筹实施。负责上述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管理和使用。负责编制上述项目维护管理资金的年度安排计划。
(三)配合市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测。负责辖区房地产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直管房管理和落实侨房政策。负责辖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核和监管。
(四)负责房屋使用和维护(含安全鉴定、棚户区改造、应急抢险、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开展房屋安全普查、监督、管理工作和辖区危房改造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区内各职能部门、街道做好既有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安全监管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负责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和协助街道做好辖区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负责本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综合协调市、区指定范围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加强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应急部门制定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范、定期对应急避护场所进行动态检查维护及安全性评估。
(七)承担区负责的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及其附属结构设施(交警负责的车行隔离栏、人行护栏除外)、交通设施(交通信号灯、诱导屏、交通监控设施除外)的养护维修。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人行道及相关公共场地开挖、占道审批等市政相关行政审批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建筑市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施工许可管理。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建设行业科技进步和绿色节能工作。
(九)按照上级要求,依权限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十)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城市更新政策创新研究,拟订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有关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标图建库工作。统筹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市更新项目的统筹实施、监督和考评。负责统筹城市 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筹集与分配等管理工作。承担区政府作为改造主体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负责本区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协助重大节假日旅客运输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园林景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园林绿化生态修复、科学绿化和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负责区属权限内园林绿化行政许可事项的核准、审批和后续监管工作。查处区属权限内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违章行为。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区公园管理。做好全区绿道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