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于2024年3月25日通过本网发出《行政决定书》,经过30日该决定书于2024年4月25日送达予你。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海房执催〔2024〕1号),见附件。
根据《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规定及《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第十六条约定,《行政决定书》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与你签订的承租房屋《租赁合同》;二、责令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腾空租住房屋、交还租住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三、责令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30日内向本机关足额补缴租赁期内你所拖欠的租金,金额为154.3元/月,自2023年2月计至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四、如你逾期交还房屋或拒不交还房屋,将依照《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约定,按房管部门最新发布的同期同地段住宅房屋租金参考价标准,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至你办理退房手续并交还租住房屋之日,向你收取房屋占用费1135.6元/月。你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现催告如下:1.请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书》中相关义务,腾空交还租住房屋,足额补缴租赁期内(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5日)你所拖欠的租金,共计2288.8元。因你拒不交还房屋,我单位将按照《行政决定书》第四项决定向你收取租赁合同解除后(2024年4月26日至交还租住房屋之日,暂计至2024年10月31日)房屋占用费,共计7002.9元。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广州市直管房租赁合同(住宅)》第五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海房执催〔2024〕1号).pdf
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