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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问答

发布日期:2020-03-19 17:08:4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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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国家、省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概况起来主要是免、减、延、缓、保5项措施。本问答中社保费专指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问题1:阶段性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为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对象。


  问题2:免征适用对象

  答: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至6月共5个月的社保费。


  问题3:减半征收适用对象

  答:对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半征收2月至4月共3个月的社保费


  问题4:不属减免范围的对象

  答: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在此次减免社保费范围。


  问题5:疫情期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是否适用减免政策?

  答: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登记成立并参保的企业单位,包括在“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之中。其享受减免政策的月份,为参保登记之月到2020年6月;不足3个月或5个月的,不顺延。


  问题6:疫情期间补缴2020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是否适用减免政策。

  答:在疫情期间补缴2月份之前的社保费或趸缴减免政策期之后的社保费,均不属减免政策范围。


  问题7:2020年2月至6月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由社保费征收机构在核定缴费时直接予以减免,不需申请。


  问题8: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哪些?

  答: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指已办理参保登记,并以单位形式按规定已为其职工同时参加三个险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仅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不在本次减免政策的覆盖范围。


  问题9:用人单位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企业类型如何划分?

  答:公司总部与其分支机构,在企业类型划分上,要严格按分支机构是否为独立法人进行相应划分。

  例:集团甲,总部在广州,总部为独立法人单位,分布在其他20个市的分公司均为独立法人且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保,在单位类型划分上,按21个独立法人单位进行企业类型划分为21个单位。假定集团公司乙,总部在广州,为独立法人单位,在其他20个市的分支机构均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没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参保,则整个集团公司乙(包括分支机构在内),均按在集团公司企业类型分类,为1个单位。


  问题10:用人单位如何享受减免政策?

  答: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


  问题11:延缴政策规定

  答: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和个人无法按时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延期缴费无需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正常办理缴费的均视作延缴处理。


  问题12:缓缴政策规定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保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问题13:用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以上多项优惠政策?

  答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也就是说,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可与延缓政策和缓缴政策叠加使用。


  问题14:阶段性减免、延缴、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怎么办退休?

  答:参保人在阶段性减免、延缴、缓缴社保费期间申领养老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缴纳到账的缴费情况核发待遇。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例:某企业职工,2020年4月达到退休年龄,从2020年2月至4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为197个月,2020年4月申请按月领取养老金,社保经办机构可按其197个月的缴费情况给予核定养老待遇,并于5月份按月发放。假定该职工2020年6月底补缴2月-4月的应缴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按其200个月的缴费情况给予重新核定养老待遇,从7月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发放养老金,并补发5、6月份的待遇差。


  问题15:阶段性减免、延缴、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答: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办理。

  例:某小型企业为2020年2月15日新入职的甲于2月20日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手续,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免征工伤保险费政策。3月20日甲在工厂搬运货物被砸伤,虽然在此期间并没有缴工伤保险费,但可视为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正常支付甲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16:阶段性减免、延缴、缓缴社保费期间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怎么办?

  答:实施阶段性减免期间参保职工不受影响,仍然可正常享受失业保险权益。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正常发放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减免缴费期间职工正常缴费的时间,以及企业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缓缴期间申领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保费。


  问题17:疫情期间参保人能否正常享受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

  答: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下一步将继续推广“不见面”资格认证,通过信息比对、网上认证、自助认证等方式确认待遇领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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