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代章)
2024年4月18日
(联系人:李利,联系方式:84398108)
附件
广州市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2.5 现场指挥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工作
3.2 信息监控
3.3 预警工作
3.4 信息报告
3.5 应急响应
3.6 应急处置
3.7 信息发布
3.8 应急终止
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应急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科学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宣传
6.2 培训与演练
6.3 应急值守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修订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
8 附件
8.1 辐射事故分级
8.2 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架构图
8.3 应急处置流程图
8.4 相关单位、人员通讯录
8.5 应急资源信息表
8.6 规范化格式文本
8.7 海珠区放射性源使用单位名单
8.8 辐射事故案例情景应急处置卡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海珠区应对突发辐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减轻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辐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海珠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州市海珠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州市海珠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区域;
(5)航天器坠落等对本区域产生辐射影响;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事件。
1.4 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与科学处置能力。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辐射事故发生,保证我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辐射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8.1。
2 应急指挥体系
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海珠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和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气象局、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关于辐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接受指导和协助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负责一般(IV级)辐射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
(3)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4)部署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5)完成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是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的建议。
(4)跟踪掌握事故信息,根据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政府指示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监测、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
(6)及时报告事故信息与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负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领导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
(8)编制和修订本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9)负责指导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10)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采访和宣传报道,发生辐射事故及时启动新闻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舆情隐患趋势作出研判,协助区应急指挥部(或涉事单位)及时发布真实信息,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配合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防止谣言、虚假信息的网络传播,打击网络谣言等负面信息,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3)区发改局(区粮食和储备局):配合市价格监测中心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动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粮食储备管理,做好粮食应急准备,确保粮食市场有序供应。
(4)区科工商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及时组织排查、抢修通信路线、基站和设施,保障应急救援通信及群众通信。负责协调有关商贸企业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及时将获悉的辐射事故信息通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隔离和封锁事故现场;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社会治安;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辐射相关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等。
(6)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7)区财政局:负责区属单位应急资金的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8)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督促供排水相关企业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供水、排水受到的污染进行检测和处置。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应急期间本地农产品可能受到污染情况的检查,协助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对受污染的农田和农业用地土壤进行恢复,对可能受到辐射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检测并组织力量妥善处理。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负责伤员救护、受污染人员处理、受照射人员的剂量估算和健康监测,对应急救援现场人员提出个人防护意见,对公众受到的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负责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消除公众恐惧心理。
(1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部门和街道做好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类事件造成的辐射应急准备工作;配合开展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转移工作。
(12)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应急药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受污染情况的检查,加强重要商品物价监督检查。
(13)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预报、预测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
(14)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辐射环境区域的洗消工作,及时对参与救援工作受辐射污染的车辆、道路、建筑、装备等进行洗消。
(15)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珠大队: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实施道路管制,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
(16)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负责协助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做好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保障工作。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从广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中抽调人员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沟通联系,对广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实行动态跟踪。
2.5 现场指挥机构
2.5.1 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指挥一般(Ⅳ级)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置,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辐射事故的先期现场处置。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确定。
2.5.2 工作组
区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需要,视情况设置现场工作组,包括: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现场协调组、宣传信息组、现场监测组。应急现场工作组工作场所及相关保障工作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1)现场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与事发地街道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事故初步处置方案;负责联系、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相关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理、处置;负责对事故进行研判,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2)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或交通管制;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社会治安。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相关人员组成,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负责受照射人员或公众的心理干预;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4)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辖区开展工作;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5)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6)现场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联系协调市生态环境局、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先期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提供技术支援;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工作
核技术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局及其下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2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对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3.3 预警工作
3.3.1 预警级别
按照辐射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辐射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一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
(2)二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辐射事故的。
(3)三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辐射事故的。
(4)四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辐射事故的。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制度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辐射事故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①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辐射事故时,及时报请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②蓝色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根据事故对环境影响大小及需要采取的控制措施,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研判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2)发布内容
辐射事故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辐射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
(1)根据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响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4 预警调整与解除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咨询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辐射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根据生态环境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要求,做好辐射事故报告工作。
3.4.1 报告内容
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及时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可先电话报告,初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信息获悉渠道与时间,简要说明事发时间、地点、基本过程等情况;二是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批示要求以及现场应急响应情况;三是事发地街道办和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响应措施及进展;四是根据已掌握的情况阐述态势判断结果,简要介绍下一步工作计划。
(2)续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处理事件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4.2 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辐射事故或者发生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发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谎报。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填写《辐射事故报告表》(见附件8.6.1),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辐射事故或者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运行故障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或者事故影响,配合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部门做好信息公开、公众宣传等外部应急响应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如实向区人民政府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
(3)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4)如果辐射事故的伤亡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5 应急响应
3.5.1 响应级别
与辐射事故级别相对应,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根据不同的事故级别,启动不同的响应程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别事故级别,及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领导,并提出处理建议。
3.5.2 应急响应与程序
3.5.2.1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响应程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并立即向海珠区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等待上级单位下达应急响应指令期间做好以下工作:
(1)总指挥立即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及调查处理组赶赴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协调现场工作组工作。
(2)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和事发地街、园区。
(3)生态环境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协助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4)公安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群,采取各种手段组织侦察和追缴污染源。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派医务人员携带必要的装备赶赴现场,组织救援和防护。
(6)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研究处理方法和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7)总指挥整理现场的详细情况,形成初报,向上级汇报情况,等候上级单位指令,组织各部门参与应急响应,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总指挥根据现场情况请示上级,及时请求省内外专业单位或防化部队支援,若可能造成跨区域影响,及时向相邻区、县通报情况。
3.5.2.2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响应程序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启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各有关单位及可能涉及的街道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向海珠区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故情况通报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等部门和事发地街、园区。
(2)生态环境部门启动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相关专业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
(3)各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公安部门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划定警戒线,组织侦查和追缴。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初步应急监测,根据监测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4)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召开专家咨询会议研究处理措施,评估事故对环境的影响。
(5)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组织专业单位清理污染物,恢复环境安全。
3.6 应急处置
3.6.1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前往事故现场,成立现场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置终止;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协调上级辐射监测专业单位或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技术支持。
在获得当地环境辐射本底水平值数据、放射源的原始资料信息及辐射事故信息的情况下,对事故污染区域按照从外围到中心逐步进行监测,确定受污染区域范围。
按照监测规范,对受污染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资源、相关人员进行监测(采样),确定环境辐射污染程度;及时将监测报告报送至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6.2 应急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立即制定应急调查方案,组织应急人员迅速开展事故排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污染情况,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调专业机构对事故现场放射性废物进行清理。现场监测组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应急监测。安全保卫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必要时提请部队专业部门等提供支持。现场协调组负责现场指挥调度工作和保障后勤补给物资。
3.6.3 现场管控
安全保卫组根据应急监测机构现场监测结果和放射性对人体的伤害特点,封锁事故现场,组织疏散现场周围人员;组织设置隔离带和警戒区,设立辐射警示标志,协助交警大队实行交通管制;立案侦查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3.6.4 安全防护与医疗救护
(1)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污染源的不同类型、核素、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出入辐射事故现场须严格执行出入程序,严格控制和监测应急救援人员的个人受照剂量。
(2)现场及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
安全保卫组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告知群众尽快和尽可能远离污染源,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医疗救护
医疗卫生组在现场设立受辐射人员隔离区,对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人员进行隔离检查,并协助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单位进行人员和生物受照剂量监测工作;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及时抢救受伤人员,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3.7 信息发布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区辐射事故信息的统筹;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向社会发布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和引起社会恐慌。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不得对外发布辐射事故信息。
3.8 应急终止
3.8.1 应急终止条件
(1)确认辐射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失控的放射性物质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3)释放到环境中的放射性物质已经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限值以内;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8.2 应急终止程序
(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专家建议,报请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视情报广东省政府、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准;
(2)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监测组根据区政府和广州市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到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专家开展组织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措施;
(4)根据实际经验,修改完善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
(5)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一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见8.6.2),区应急指挥部核准后,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生态环境局;
(6)做好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组织专家对放射性物质污染地区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7)协调专业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后续污染处置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强化辐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应急职责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应急必要的专业物资装备,适时更新应急救援设备;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队伍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5.2 应急资金保障
区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辐射事故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的应急项目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辐射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辐射监管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5.3 物资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去污洗消、交通运输、通信等器材物资的储备机制,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5.4 科学技术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加快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加强相关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智能化和数字化,增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整体性、协同性、精准性。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宣传
预案实施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案宣传、应急队伍培训和演习,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6.2 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练,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总结报告。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照规定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单项演习(应急通讯、应急监测、放射源收贮等)。
6.3 应急值守
应急值班包括二十四小时手机值班制度、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海珠区辐射事故的事故接报,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组织人员的启动,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
6.4 责任与奖惩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是指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7.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牵头修订,报海珠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辐射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3.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的;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8.2 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组织架构图
8.3 应急处置流程图
8.4.1 应急救援单位联系方式
表 8.4-1 海珠区应急救援单位及联系方式
8.4.2海珠区环境应急联络表
8.5.1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应急物资
8.5.2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环境监测站应急物资
8.6.1 辐射事故报告表
____________辐射事故报告表
8.6.2 辐射事故总结报告
(提纲)
1、人员伤亡
2、污染及处理情况
3、现场勘查
4、有关技术检测及认证、物证收集情况
1、经济损失
2、社会影响
1、确认违法行为
2、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表8.8.1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等原因导致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
表8.8.2 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 关于《广州市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释 [05-17]
- 一图读懂《广州市海珠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