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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007499561N/2025-00027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5-03-11
名称: 关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用户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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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用户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1  浏览次数:-

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为扎实推进我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及时消除用户端安全隐患,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12个月为用户免费提供至少1次入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人员每次送气时应当免费为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根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燃气经营者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瓶装气经营企业还需落实好随瓶安检制度,请全体燃气用户配合做好相关监督工作。

   二、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为燃气用户法定义务,燃气用户拒不整改安全隐患亦属违法行为

  (一)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

  (二)根据《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在供用气合同中约定,用户应当对入户安全检查予以配合,并因用户原因,燃气经营企业2年以上未能对用户进行燃气入户安全检查的,在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三)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用气规则,安全规范使用燃气,并且应当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配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对于燃气经营企业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属违法行为。

  国家和省、市印发的法律、法规等有调整的,相关内容以新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