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广州安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新科燃气便民服务部 | 穗海综处字[2024]执贰006号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广州安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新科燃气便民服务部2024年6月11日10时25分许,在海珠区福场路10号首层自编之三广州市菜鸟餐饮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公司正在使用燃气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2个,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存在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安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新科燃气便民服务部充装配送,广州安燃燃气科技有限公司新科燃气便民服务部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00公斤。 |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罚款 | 1.00 | 2024/8/26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广州市戎兴燃气有限公司太和燃气便民服务部 | 穗海综处字[2024]执贰008号 | 燃气经营及相关企业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 广州市戎兴燃气有限公司太和燃气便民服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19时50分许,在海珠区琶洲街黄埔村村口玄字号塘6号铺琶洲恒味餐厅(石锅鱼)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正在使用燃气蒸煮食物,现场使用50公斤燃气重瓶3个,存在气化炉设置在用餐场所、未按规范设立瓶组间的安全隐患。经现场使用手机执法终端扫描重瓶二维码,显示该批重瓶所属单位为广州市戎兴燃气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太和燃气便民服务部充装配送,广州市戎兴燃气有限公司太和燃气便民服务部存在“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行为,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供气1户,供气150公斤。 | 《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罚款 | 1.00 | 2024/8/26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广州市宇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穗海综处字【2024】执壹009号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 | 2024年5月20日、2024年5月28日,广州市宇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道新民社区革新路116-19富泽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未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罚款 | 0.42 | 2024/8/30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西基经济合作社 | 穗海综处字【2024】执壹015号 |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 | 2024年7月3日、2024年7月16日,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联星西基经济合作社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道青葵社区碧雅苑东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未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行为。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罚款 | 0.72 | 2024/8/30 | 广州市海珠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海珠区城管和执法局2024年8月17日-2024年8月31日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4-09-04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