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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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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海珠区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4-14
名称: 关于印发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议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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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议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14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经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将《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议事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4月1日


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及议事制度(试行)


   为统筹协调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规范全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区实施的决定》(穗府〔201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同及公众参与决策,构建城市规划工作的强合力,结合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制度。

   海珠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规领小组”)是海珠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一、组织构成

   (一)规领小组设主任一名,由区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规划和自然资源副区长担任;其它成员由政府成员与专家成员组成。

   政府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工商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管和执法局、区投资促进局、区规划资源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的一名主要领导担任。

   专家成员由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环境保护、市政交通、文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规领小组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专家参加,按照自愿、公开的原则,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名单中进行邀请。邀请范围不包括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二)规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资源分局,负责规领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规划资源分局分管领导担任。规领小组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区规划资源分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规领小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规领小组主要职责

   1.对海珠区国土空间规划、片区规划、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等重大城市规划事项进行行政协调或审议。

   2.审议海珠区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重大交通及市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选线)及规划设计草案。

   3.审议海珠区规划设计条件论证、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要地区景观设计草案。

   4.审议海珠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

   5.审议海珠区产业区块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及优化草案。

   6.审议海珠区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草案。

   7.区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规领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负责处理规领小组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

   1.起草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

   2.组织会议、邀请专家、草拟呈批会议纪要、整理档案。

   3.组织编制上报区城市规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材料。

   4.区政府和规领小组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规领小组成员的工作要求和责任

   (一)规领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政府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所在单位其他分管领导参会,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规领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原因;无法委托其他领导参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规领小组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规领小组成员应根据单位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规领小组成员将相应自动更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规领小组办公室。

   (三)规领小组成员应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应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关注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应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广州城市的情况;应承认和遵守规领小组的各项章程。

   (四)规领小组成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规领小组成员之间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成员的名誉,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五)规领小组成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损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领小组声誉的,取消成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会议程序要求

   (一)会议召集

   规领小组主任为会议的第一召集人,副主任为会议第二召集人。会议一般由第一召集人主持召开,如第一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第二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会议视议题情况不定期召开。

   (二)参会人员

  1.各街道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规领小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2.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行业代表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公众代表、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等列席。

   (三)会前准备

  1.规领小组办公室汇总议题,经规领小组主任同意后,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送达议程及议题的有关材料。会议材料应以正式会议发放材料为准。

  2.议题提交会议审议前,须征求相关职能部门、街道意见和议题承办单位法律顾问合法性意见后,征求司法局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应在议题材料中说明。

   (四)会议纪要

    会后由规领小组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报规领小组主任签署后,印发抄送各参会成员及有关单位。

   五、议事规则

   规领小组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制度,各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原则上实行票决制,也可根据具体议题内容仅做审议。表决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参会成员赞成方可通过。参会成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六、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依法有必要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包括批前公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等)的议题,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并将公众参与情况向规领小组报告。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凡审议项目与参会成员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成员应在会议召开前向规领小组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规领小组办公室提请回避。违反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

   (二)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规领小组办公室建立档案,统一保管。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规领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三)经规领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属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决策审批的事项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属区政府组织初审的事项由区相关部门按程序上报区政府,以区政府名义发文报送。

   (四)对会议已经做出的决议,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对议题内容进行较大调整,应再次提交会议审议,并将上次会议的主要意见、修改完善情况向规领小组报告。

    八、附则

   (一)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文件的解释权属海珠区城市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