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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4-0022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4-12-24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新港中分公司)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4〕24号 发布日期: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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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新港中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4-12-30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新港中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350552K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3号之四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梁意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483号之四铺建设动物医院项目。该项目建筑面积136.94平方米,一楼建设有接待大厅、诊室、美容室、中央处置室、住院室、化验药房等;夹层建设有手术室和影像室。手术室设置有恒温动物手术台一张、麻醉机一台、心电监护仪一台、输液泵、无影灯、氧气瓶等设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当事人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是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当事人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11月1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2024年12月1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5年2月23日前完成整改,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意见;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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