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州市华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NMHN2J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2号之四十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赖浩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州市华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业务包括机动车尾气检测,已取得CMA资质认证。2024年12月9日,当事人在检测桂NHU766汽车尾气时,排气取样探头未完全插入汽车排气管中,不符合排气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筒超过400mm的要求;在检测桂NHU766和粤A6H2V1汽车尾气时,在检测过程中气体流量分析仪稀释软管未正对排气管。同时检查发现,2024年1月以来,当事人在对粤AD98C3、粤A473M3等22台汽车检测尾气时,未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同时取样。上述行为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规范要求,该公司共出具检测报告25份。
以上事实,有12月1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月13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从“广州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系统”调取的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及责改内容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10日内对涉案车辆召回重新检测,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行为,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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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