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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5-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5-01-06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睇心情整茶有限公司)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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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睇心情整茶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广州市睇心情整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MAE7CMFT7J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基立下道北三号之一首层自编之二                                

法定代表人:何伟标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广州市睇心情整茶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基立下道北三号之一首层自编之二经营棋牌室过程产生噪声扰民,引发居民投诉。 2024 年 12 月 9 日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中加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过程开展昼夜间噪声检测。根据检测报告以及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基立下道北三号之一首层自编之二经营棋牌室过程未对经营噪声采取有效措施,排放噪声超过相关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24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12月16日的《检测报告》2025年1月3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规定:“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确保达标排放,限当事人于2025年2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 020-31954260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