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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5-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4-12-30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昀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4〕26号 发布日期: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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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昀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5-01-09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州昀昊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X34B9J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842号自编16栋                                     

法定代表人:李培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珠投一横路2号地块进行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经营,主要生产工序为:将建筑工地转运来的块状建筑废弃物进行粉碎-筛分-不同颗粒大小的石子,将部分石子与水泥按一定比率进行混合成为混凝土往外销售。生产过程中有大量堆场未覆盖、未设置围挡、未采取喷淋降尘等抑制扬尘措施,致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材料、2024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10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前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2025年1月30日前完成整改,确保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并向我局提供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担相应的处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电话: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0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3楼

联系电话:020-31954089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