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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3-00118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1-22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悦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3〕20号 发布日期: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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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悦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

当事人名称(字号):广州悦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6Q99N;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334号101铺;

经营者:张*才;身份证号码:410122********0039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州悦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设有诊所X光室1间,口腔治疗诊室4间,办公室1间,供应室1间,主要设备有Ⅲ类射线装置一台,型号为Point 3D Combi 500C断层X射线机,该射线机日常用于牙齿牙根龋坏拍片判断。项目已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粤环辐证〔A0569〕),有效期至2022年8月2日。当事人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2022年8月2日后存在继续使用射线装置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的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1个月内完成办理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手续,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020-87533928、8753165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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