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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4-00071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4-16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海珠区龙大医院)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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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海珠区龙大医院)

发布日期:2024-04-30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龙大医院(普通合伙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91440105MA59B4RQX8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黄埔村口16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王勤安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 年 3 月 8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开始在该址经营医疗机构项目,2015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拟设置医疗床位90张、牙椅4张,2018年6月组织自主验收,床位数没产生变化。2022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扩建床位至166张,至现场检查时执行166张床位、2张牙椅的规模,扩建前至今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相关配套环境保护处理设施亦未重新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9项108  医院841  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需要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 身份证明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三个月内完成整改,依法合规完成项目的审批、验收、公示等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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