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应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于2023年3月17日、2023年9月12日取得2项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延续,分别是《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粤环辐证[03316])延续、《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124401004553506568001V)延续,均未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经督促提醒,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上传2项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超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综上,当事人存在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我局现对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应急医院)进行通报批评。
希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启动要求、时限、格式内容等管理规定,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特此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