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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4-0013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7-08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赤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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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赤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7-15  浏览次数:-

当事人:广州赤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PQJ97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35、37号自编21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余治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 广州赤冈中医医院有限公司属简化管理的综合医院,设置综合楼1栋、污水处理系统1套、医疗废物暂存间及其它功能房,床位255张,占地面积1005平方米,持有《排污许可证》。2024年1月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规定当事人DW001综合废水排放口污染物pH值检测频率是1次/12小时,总余氯(以Cl计)的检测频率是2次/日,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的检测频率是1次/周,粪大肠菌群(MPN/L)的检测频率是1次/月,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的检测频率是1次/季;污水处理站周界废气检测要求是臭气浓度、氨(氨气)、甲烷、氯、硫化氢检测频率为1次/季。当事人在领取《排污许可证》后的第一季度内仅对pH值、余氯、粪大肠菌群开展了检测,其它指标均未开展检测,且粪大肠菌群检测报告显示是送样检测,不符合检测要求;第二季度也仅能提供粪大肠菌群的检测报告以及pH值、余氯的检测记录。经询问调查、勘验相关证物材料,查清当事人违法事实,确定当事人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检测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前完成整改,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检测,妥善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期限不得少于5年等工作,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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