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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4-00169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8-09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海珠区创一佳展柜厂)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4〕14号 发布日期: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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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海珠区创一佳展柜厂)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

当事人名称(字号):广州市海珠区创一佳展柜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429972;

登记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后滘村南边街十三巷1号之28(可做厂房使用);

经营者:谢*华;身份证号码:362222********5330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广州市海珠区创一佳展柜厂属于家具制造行业,主要从事展柜类木质、金属、塑料等家具制造,有开展喷漆业务,使用溶剂型和非溶剂型涂料。根据提供的油漆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使用的油性漆属于高挥发性溶剂型油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上述建设项目类别属于第36项“木质家具制造211*-其他”,应当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按规定3个月内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在未取得相关手续前不得开展喷漆业务。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020-84398964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