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应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排污许可证》延续事项,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时限要求进行临时披露。2024年4月25日,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环(海)法罚〔2024〕3号),决定通报批评。2024年4月30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当事人。2024年6月24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6月21日在广东绿色发展服务平台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系统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事项。综上,当事人存在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广州市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2.2的规定,我局现对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暨南大学附属广州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应急医院)进行通报批评。
希望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信息披露启动要求、时限、格式内容等管理规定,杜绝类似行为发生。
特此通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