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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105MB2D110711/2024-00184 分类:
发布机构: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海珠分局 成文日期: 2024-09-09
名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滨江东分公司)
文号: 穗环(海)责改〔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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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滨江东分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18  浏览次数:-

当事人:  广州市瑞鹏动物医院有限公司滨江东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08817176XC                  

登记地址/实际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68号铺   

法定代表人: 熊德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事实情形:当事人于2024年年初在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568号铺建设动物医院项目。建设项目建筑面积123.85平方米,共三层,设有诊室、化验室、手术室、X光室等功能用房,配备手术台、呼吸麻醉机、眼科手术设备、兽用X射线装置等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当事人该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但是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当事人即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二、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文件依据及给予执法观察期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

  责令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0日前完成整改,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取得批准意见,整改期内不得开展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整改完毕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为我局给予当事人的执法观察期。请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如当事人在观察期内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否则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广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9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北门三楼

联系电话: 020-31954089

邮政编码:51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