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促进社区和谐,华洲街道积极推进出租屋管理模式创新,致力于打造宜居宜业的新环境。
一、出租屋管理相关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身份证明和房屋合法来源材料,自签订合同或承租人入住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出租屋管理站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挪用消防设施,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同时,出租人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出租屋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确保生产安全。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配合安全普查、巡查等工作,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抢险等,确保房屋居住安全。
二、承租人注意事项
出租屋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产生噪音、污染等扰民行为。对于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承租人在入住时应如实向出租人说明租住人数,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配合出租人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
承租人应遵守出租屋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私拉乱接电线、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占用消防通道等,定期检查出租屋内的安全隐患,如发现消防、电气等问题,应及时向出租人或相关部门报告。同时,积极参与消防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三、政府监管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提交虚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同时,承租人若留宿无身份证明的人员或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加强出租屋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出租人、承租人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华洲街道再次提醒各位街坊,请积极履行出租屋管理规定,主动申报房屋和租住人信息,不定期开展出租屋安全自查,督促提醒租住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房屋存在违法犯罪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街道将加强对出租屋的监管力度,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