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8号)要求,由海珠区政府统一出资,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统筹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20元意外伤害保险。为让全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充分知晓保障权益,现将“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项目”相关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海珠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根据《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民政局关于推进“银龄安康行动”全覆盖的通知》(穗卫规字〔2020〕8号)要求,由海珠区政府统一出资,广州市海珠区民政局统筹为全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每人每年购买20元意外伤害保险。为让全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充分知晓保障权益,现将“2025年广州市海珠区老年人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项目”相关保障内容告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海珠区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不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享受低收入困难家庭待遇的城镇、农村老年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保障期间
保障期间为12个月,自2025年5月29日0:00至2026年5月28日24:00止。
三、保障责任
注: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2.中国人寿不承担因猝死或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保险金给付责任。
3.以上保障内容仅为简介,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中国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中国人寿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 GB/T 44893-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24 年第 24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国人寿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表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关系表
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二)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国人寿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三)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0免赔额,经医保结算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未经医保结算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中国人寿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中国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被保险人猝死;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2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中国人寿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上述“(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中国人寿责任内容。
2.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2上述“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2上述“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理赔流程
(一)理赔申请渠道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出险人可通过线下或线上两种途径申请理赔:
(1)线下理赔:前往中国人寿各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联系各村居“银龄安康”驻点服务专员,提交申请资料;
(2)线上理赔:通过登录“中国人寿寿险”APP,线上提交资料进行理赔申请。
(二)理赔及追溯时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半年内通知中国人寿。对于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的意外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即时通知中国人寿。
申请人向中国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理赔资料
(四)咨询方式
1.各街道“银龄安康行动”服务负责人理赔及咨询电话(或拨打中国人寿服务专线95519):
2.服务网点信息:
对象,计划生育中失去独生子女或者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老年人等五类特殊困难老年人。
二、保障期间
保障期间为12个月,自2025年5月29日0:00至2026年5月28日24:00止。
三、保障责任
注:
1.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包括被动物咬伤(非传染病和皮肤过敏反应)以及摔倒导致外伤或骨折、交通事故、空中坠物、雷击、火灾等意外中遭遇的伤害。
2.中国人寿不承担因猝死或疾病引起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住院津贴等保险金给付责任。
3.以上保障内容仅为简介,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中国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中国人寿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GB/T 44893-202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 GB/T 44893-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24 年第 24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附表),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中国人寿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表
伤残等级与保险金给付比例关系表
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二)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中国人寿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三)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中国人寿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国人寿按0免赔额,经医保结算按100%比例给付保险金,未经医保结算按80%比例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中国人寿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中国人寿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为连续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为连续九十日。
中国人寿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1被保险人猝死;
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8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9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10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2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中国人寿责任的内容,具体详见上述“(一)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中加粗字体提示的免除或者减轻中国人寿责任内容。
2.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2上述“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3.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中国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3.2上述“1.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免除”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四、理赔流程
(一)理赔申请渠道
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出险人可通过线下或线上两种途径申请理赔:
(1)线下理赔:前往中国人寿各服务网点办理申请手续;联系各村居“银龄安康”驻点服务专员,提交申请资料;
(2)线上理赔:通过登录“中国人寿寿险”APP,线上提交资料进行理赔申请。
(二)理赔及追溯时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半年内通知中国人寿。对于可能涉及身故、残疾的意外保险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即时通知中国人寿。
申请人向中国人寿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理赔资料
(四)咨询方式
1.各街道“银龄安康行动”服务负责人理赔及咨询电话(或拨打中国人寿服务专线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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