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文件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1号)。
二、受理条件
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并自愿将个人档案提交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三、收取或核验材料
(一)档案接收
1.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失业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须本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档案保管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将其人事档案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转移档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3)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档案袋内附档案目录清单),档案袋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注:若提交的档案材料没有密封,或者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不予接收。)
(二)档案的补充归档
1.失业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期间,需补充(或合并)人事档案资料的,应由原档案保管单位或档案产生单位派专人或通过机要交通等方式送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单位派专人移交档案资料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失业人员个人携带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签订《承诺书》。
4.补充的档案材料应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咨询电话:84398599。)
[海珠区就业中心]档案接收
发布日期:2017-11-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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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文件依据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21号)。
二、受理条件
已办理有效失业登记并自愿将个人档案提交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三、收取或核验材料
(一)档案接收
1.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失业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须本人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档案保管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将其人事档案转移至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转移档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1)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
(2)《失业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3)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档案袋内附档案目录清单),档案袋须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注:若提交的档案材料没有密封,或者材料不齐全、不清楚的,不予接收。)
(二)档案的补充归档
1.失业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管其人事档案期间,需补充(或合并)人事档案资料的,应由原档案保管单位或档案产生单位派专人或通过机要交通等方式送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单位派专人移交档案资料的,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原件。(介绍信内容包括:申请事由,委派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位情况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失业人员个人携带的,需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签订《承诺书》。
4.补充的档案材料应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骑缝)。
四、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及联系方式
海珠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地址:海珠区宝岗大道茶亭前5号之七,咨询电话:84398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