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请求人: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65167251Y
案由:“双动栓托槽与正畸矫正系统及其矫正方法”(专利号:ZL201510102786.2)发明专利侵权纠纷。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的名称为“双动栓托槽与正畸矫正系统及其矫正方法”,专利号为ZL201510102786.2,申请时间为2015年3月9日,授权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14日,本案专利权转移至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法律状态为有效。2024年华南国际口腔展期间,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其展位销售、许诺销售的“普特PT8自锁托槽”涉嫌侵犯本案专利权,请求人代理人于2024年3月4日在被请求人展位购买了2副被控侵权产品,并委托公证机构对展位宣传情况、购买过程及产品进行了公证。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8127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案以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作为专利权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内容为:1.一种双动栓托槽,其特征在于,包括:2.主体部,所述主体部的顶部具有主槽沟,所述主槽沟将所述主体部的顶部分为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所述主体部第一端部相对于第二端部突出,所述第二端部的顶部凸出有弹性部件;3.所述弹性部件具有两个弹性栓体,两个所述弹性栓体连接于所述第二端部的顶部,所述弹性栓体之间具有间隔;4.盖体部,所述盖体部的底面具有卡入凹槽,所述盖体部的底面与所述主体部第二端部的顶部表面相匹配,所述弹性部件匹配嵌设于所述卡入凹槽。
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对比:1.两者都是一种托槽产品,用于固定矫正技术及牙齿的矫正领域,主题相同。2.两者都具有主体部,主体部的顶部都具有主槽沟,主槽沟均将主体部的顶部分为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主体部第一端部均相对于第二端部突出。本案专利第二端部的顶部凸出有弹性部件,而被控侵权产品第二端部的顶部设置有两个通孔,每个通孔内可容纳一根滚轴,滚轴在主体部与盖体部固定的过程中,一部分凸出在第二端部的顶部。被控侵权产品的盖体具有与主体部配合的凹槽即被请求人所称的盲孔,其中凹槽中间位置对应的中间距离是小于凹槽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的距离,而当盖体部从主体部第二端部推过来时,两根滚轴被盖体部推倒并相向挤压到盖体部底面凹槽中,两根滚轴在经历从第二位置到第一位置的变化过程中,会经过中间位置,要在两个位置之间实现相对位移,两根滚轴必然具有弹性的性能才能实现该相对位移。两根滚轴历经“原状-发生相向往中间合并的形变-恢复原状”三个阶段,从而实现卡合锁定功能。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两根滚轴同样具有弹性,可认定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部件”。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二端部的顶部凸出有弹性部件”这一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3.本案专利所述的弹性部件具有两个弹性栓体,两个所述弹性栓体连接于所述第二端部的顶部,所述弹性栓体之间具有间隔。被控侵权产品的两根滚轴穿过第二端部顶部设置的具有间隔的两个通孔中,实现与第二端部顶部的连接,此时,两根滚轴因置于通孔中也产生间隔。同时,当盖体部从主体部第二端部推过来时,两根滚轴被盖体部推倒并相向挤压到盖体部底面的凹槽即被请求人所述的盲孔里面,因盲孔两头宽、中间窄,两根滚轴历经“原状-发生相向往中间合并的形变-恢复原状”三个阶段,从而实现卡合锁定功能。因为两根滚轴在盖体部与主体部的固定过程中产生形变,且其可以实现盖体部与主体部之间的开关弹性自锁功能,符合“栓体”特征,可认定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栓体”。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具有与本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4.两者都具有盖体部,盖体部的底面都具有卡入凹槽即被请求人所称的盲孔,盖体部的底面均与主体部第二端部的顶部表面相匹配。由此可知,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相同。5.本案专利的弹性部件匹配嵌设于卡入凹槽,卡入凹槽的特殊形态能够与弹性部件相匹配;被控侵权产品的两根滚轴和两个通孔组成的弹性部件,与两头宽、中间窄的盲孔相匹配,盖体部和两根滚轴相对滑动,两根滚轴匹配嵌设于盖体部底面的盲孔,并通过这种匹配完成盖体部与主体部之间的开关弹性自锁功能。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相同。综上,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
关于被请求人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辩解意见,本局认为,被请求人指定CN104188728A专利文献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文件,即专利号ZL201410369794.9,名称为“自锁正畸托槽及配置其的装置”的发明专利,经本局核实,上述专利的申请日和公告日均在本案专利之前,其公开内容可以作为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上述发明专利说明书第48、74、75、76段及附图4b、附图8、附图9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相同点为:1.两者都是一种托槽产品,属于同一技术领域,主题相同。2.两者都具有主体部,主体部的顶部都具有主槽沟,主槽沟均将主体部的顶部分为第一端部及第二端部。3.两者第二端部的顶部均凸出有弹性部件,弹性部件均具有两个弹性栓体,两个弹性栓体均连接于第二端部的顶部。4.两者都具有盖体部,盖体部的底面都具有卡入凹槽,盖体部的底面均与主体部第二端部的顶部表面相匹配,弹性部件均匹配嵌设于卡入凹槽。两者不同点为:1.被控侵权产品主体部第一端部相对于第二端部突出,而现有技术对比文件中未明确记载托槽体12位于弓丝槽16两侧的上半部分和下半部分存在高度差,因此现有技术并未公开被控侵权产品“主体部第一端部相对于第二端部突出”的技术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的弹性栓体(即两根滚轴)之间具有间隔,其目的在于使两根滚轴在受到挤压时能够相向地往中间合并,同时提供两根滚轴相向移动的行程,且间隔位于两根滚轴相向运动的方向上。而现有技术专利对比文件说明书75段中公开了一种实施例的运动方式,“弹性条106的第二部分构造为具有相反的接触性末端表面114、116的一对弹性臂110、112,例如通过朝彼此挤压末端表面114、116使其能朝彼此弯曲,所以两者相贴合同样可以相对移动,且运动的方向朝彼此弯曲”;从该实施例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弹性臂110、112之间并非必然存在一定间隔,间隔大小与两个弹性臂的行程无关,也并非位于两个弹性臂相向运动的方向上。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因此现有技术并未公开被控侵权产品“两根弹性栓体(即两根滚轴)之间具有间隔”的技术特征。综上,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被控侵权产品中“主体部第一端部相对于第二端部突出”“两根弹性栓体(即两根滚轴)之间具有间隔”的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属于现有技术,故被请求人的现有技术抗辩的辩解意见不成立。
本局认为,请求人拥有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具有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本案专利权被授予后,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普特PT8自锁托槽”,构成对请求人所拥有的本案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做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浙江普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广州欧欧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双动栓托槽与正畸矫正系统及其矫正方法”(专利号:ZL201510102786.2)发明专利的“普特PT8自锁托槽”。
如对本行政裁决书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662号,联系电话:020-62932300)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