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下列医疗机构因提交的资料和现场审核未能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将依法予以暂缓校验。要求下列单位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将再次进行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未向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