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宪:
你租住的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龙骧大街13号之一[二楼全部]为我单位直管公房。经核查,你有以下违规情形:一是你与广州市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直管房(住宅)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你长期未办理续租手续,也未交回原承租房屋;二是你存在将该房屋转借他人使用的情形。
你违反《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2002修订)》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租用的公房,不需使用时,应退回给房管部门或产权单位另行安排,不得转让、转租、分租,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直管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直管房管理部门交还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四)承租人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私自调换直管房的;住宅住户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经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催告后仍不签订,或住户、承租人申请签订但经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审核不符合直管房承租条件的,由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责令住户、承租人限期搬离”的规定及《租赁合同》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约定。拟作如下处理:
一、你须在《催告函》送达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自行前往广州市海珠区房屋管理一所办理退房手续,并清缴水电等相关费用。
二、按规定拒不办理退房手续的,我单位将对你作出《行政决定书》,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与你之间的租赁关系,依法收回该房屋,并有权按成本租金的标准收取占用费685.6元/月,按占用期内房屋占用费总额的100%收取违约金685.6元/月,占用费及违约金合计1371.2元/月。如你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书》事项,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单位专门就上述事宜向你发出本《催告函》,你有提出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如你对《催告函》有异议,请在收到本《催告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地址: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提出异议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特此告知。
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