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岗街道党工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海珠区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在全街道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围绕“依托未来科技城,打造幸福新仓前”的目标,对全街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工委主体责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的工作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发动、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本辖区内顺利完成;加强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方式,推进社区党建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
2、领导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保证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其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加强党对武装、统战、民族宗教、侨台等工作的领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任免和监督工作;发动、指导、协调、组织驻街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参加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创建文明城市等工作。
3、依法支持、指导和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他工作;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办理居民来信来访;依法制定和实施辖区内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4、决定本街道经济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对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5、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和纪律作风
第五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工委要示范带头,坚持和健全每月一次的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六条 党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党工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随意在干部群众中散布不同意见。
第七条 党工委委员要有明确分工,各位委员对分管的工作要勇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全局意识,围绕全街道各项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党工委决定重要问题,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人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第九条 党工委委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十条 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织党工委活动,协调委员的工作。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工委委员监督。党工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工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一条 党工委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工委书记必须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工委委员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党工委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行街道、村(社)两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党工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从政环境,着力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党工委应当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定期听取意识形态领域有关情况汇报。党工委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年度总结报告的重要内容,党工委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党工委一般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议题等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天通知各位党工委委员,并向区委和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便于上级派员指导监督。会前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谈心交心;会上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要逐一整改落实,及时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遵守党规,模范遵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自觉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坚持讲原则、讲规矩,共同维护坚持党性原则基础上的团结。在集体研究工作时充分发表意见,决策形成后坚决执行,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党工委及其成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工委委员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党工委会议
1、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也可由副书记、党工委成员提出,经书记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党工委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各位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1—2天送达。党工委委员如对会议日期、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向党工委会议汇报工作,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事先形成书面材料。
2、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党工委委员到会。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3、党工委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 党工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工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4、党工委会议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其中新进中层干部的提名和任命,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工委会议讨论酝酿拟任免人选时,如涉及党工委委员其利害关系人,党工委委员本人应当回避。
5、党工委会议应有专人记录。记录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以党工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者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6、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宜予公布的,经会议批准后及时公布。
7、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决策的,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工委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第十五条 需要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的事项和形成的意见,做好记录,形成会议备忘,不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街道办事处、街道人大工委、群团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党工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街主要工作的政策、意见及其他重要文件,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经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审核同意,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文件,经分管党工委委员审阅后,由党工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五章 督查落实和纪律追责
第十八条 党工委要组织、领导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在街道落地生根。对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和省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党工委应当及时进行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并由党工委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党工委书记及副书记作出批示要求后,有关党工委委员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按程序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党工委作出的决策,由党工委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工委书记汇报,重大事项应当向党工委会议汇报。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召开党工委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党工委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党工委应当听取涉及全局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上级纪委和街道纪工委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党工委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表列席党工委会议,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区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区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应当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主体责任,领导全街道党内监督工作,对党工委委员、纪工委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工委委员应当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党工委定期对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积极改革、锐意进取。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前街道党工委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均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