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街道党工委工作规则
一、与会范围
全体党工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并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会议、文件精神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并根据我街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和落实意见。
2.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在我街执行的情况。
3.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和其它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审议全街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4.研究、确定全街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部署每个时期全街性的重要工作。
5.决定召开街道党代表会议,议定召开街道党员代表大会。
6.听取委员(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对街道党工委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委员(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7.听取街道人大联组、办事处、纪工委及街道各部门、各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并就需要党工委(党政领导)决定的问题进行决策。
8.决定党工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干部福利实施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做出处理决定;命名和表彰全街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9.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原则
1.坚持维护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党工委(党政领导)议事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区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摆到全党工作的大局之中,保证政令畅通,保证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在我街的全面贯彻落实。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工委(党政班子)议事要把上级的精神与我街的实际结合起来,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为党工委会议(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决策作准备,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决策。
3.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党政班子)议事必须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工委(党政班子)在集中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酝酿,各抒己见,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断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讨论情况向区委报告,请示裁决。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工委(党政班子)议事范围内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党政班子成员)要摆正个人与集体领导的关系,加强团结协作,坚持集体决策。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凡提交党工委(党政班子)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委员(党政班子成员)要坚决贯彻党工委(党政班子)的决定,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敢于负责,根据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不推诿扯皮,不上交矛盾;关心全局工作,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根据党工委(党政班子)决策精神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委员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
5.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通过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一般应征求基层党(总)支部的意见,听取街人大联组、群众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然后再召开党工委委员(党政班子成员)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四、议事程序
1.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委托办事处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由党工委秘书向主持会议者报告。
4.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的要求,简明扼要地汇报有关情况或陈述情况。
5.委员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的讨论,然后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应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重要事项应逐项表决。
6.每次会议均由党工委秘书作记录,经与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签名确认内容后移交档案室存档备查,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的,报主持该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签发。委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委员或有关领导、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党政办负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工委汇报或向分管领导通报。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件和工作部署,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社会公开。
五、议事纪律
1.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委员及其亲属的任免、调动、奖罚等,委员本人应回避。
2.对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委员会议复议。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3.对应保密的委员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4. 委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党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