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议事制度
为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发挥党工委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特制定街道党工委议事制度。
1.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区的重要会议和领导讲话精神,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研究制定街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划,研究并作出关于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决议;
(3)决定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案、规划;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街道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提名、考核、任免、调整、奖惩和监督工作;
(5)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重要事项;
(6)研究武装、统战、民族宗教、侨台等工作中重大问题;
(7)研究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
(8)审议成立、调整或撤销街道各项临时性的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或这些临时性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9)向区委、区政府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以及研究审议区委、区政府领导对某项重点工作的批(指)示和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意见;
(10)听取并审议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报告,检查党工委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11)研究“两代表一委员”人选的酝酿、考察、推荐及社区、联社(经济社)的“两委”换届选举工作;
(12)其它需要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2.议事原则
(1)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党委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事项守则》的规定执行。
(2)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及上级部门的决定、决议,确保依法依章办事。
(3)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凡属街道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由党工委集体讨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
3.议事程序
(1)意见的收集。各部门或分管领导按党工委会议决策范围拟定提交讨论的议题,由党政办收集整理后交书记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才能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不搞临时动议;
(2)意见的讨论。党工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则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对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作出;
(3)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主持,党工委书记不在单位时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主持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按照所列上会研究议题,由各分管领导负责逐一提出并作出说明,其他班子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每次议事会议均应作好记录,形成会议决定、决议、纪要。
4.议事纪律
(1)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更改时,可以向街道党工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未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仍应执行原决定;
(2)会议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贯彻执行。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由各分管领导按职权范围去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党政办协助街道主要领导负督办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施执行会议决定情况;
(3)拟提交会议讨论或已讨论的内容,凡应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