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规范党工委议事的程序、范围和要求,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集体领导的作用和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领导原则
凡属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事项,都必须由党工委讨论决定,党工委领导成员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和决策重要事项。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工委报告,不允许党工委领导成员把个人凌驾于党工委集体之上。在党工委会议里,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要共同维护党工委班子的团结,形成党工委班子坚强的领导核心。
对全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决策方案,相应征求基层党组织和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必要时还需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然后再召开党工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二、党工委成员分工原则
党工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执行党工委的决议,接受组织的检查监督。
三、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对中央、省委、市委、区委重要会议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审定本单位党建计划,确定党建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4、确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宜。
5、审批预备党员的吸收和转正。
6、确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听取其对分管工作的汇报和总结,并对其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以及检查、指导和督促其实施。
7、审定本单位的重要制度。
8、审定属下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9、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任、免、辞、聘。
10、审批属下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群团负责人的任免。
11、研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重大问题。
12、指导街道纪工委、党群工作、统战工作、综治工作。
四、具体要求
1、党工委会议按工作需要召开,一般为每月一次,由党工委书记负责召集。
2、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决定重大事宜,原则上必须有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同意时才能确定。
3、一经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宜,全体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委提出,但未有新的决定之前,不能有任何违背集体决定的言论和行动。在执行过程中,如情况有变化时,应及时提请党工委会议复议。
4、党工委会议要指定专人、专门记录纸或记录簿记录,对重大问题要及时草拟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审核签发,送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5、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应保密或暂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