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会范围
全体党工委委员。一般非党工委委员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党政办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并由召集人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
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10万元以上),可邀请区纪委派驻纪检组列席。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会议、文件精神和上级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并根据我街实际,研究提出贯彻和落实意见。
(二)分析、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决议、决定在我街执行的情况。
(三)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和其他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审议全街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四)研究、决定全街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其他事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部署每个时期全街性的重要工作。
(五)决定召开街道党代表会议,议定召开街道党员代表大会。
(六)听取委员的思想、工作情况汇报及对街道党工委提出的工作建议,对委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七)听取街道人大联组、办事处、纪工委及街道各部门、各群众团体的工作汇报,并就需要党工委决定的问题进行决策。
(八)决定党工委管理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事项;干部福利实施方案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做出处理决定;命名和表彰全街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
(九) 研究、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处置办法。
(十) 研究、决定街年度财务预算、决算、重大财务事项,超过拾万元以上大额经费开支(常规性承包经费以及街道每月例行开支除外)。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议议题由街道党工委委员提出,党工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党工委副书记确定。
(二)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委托党工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一般在会议召开一天前由党工委秘书负责通知各委员,并发会议材料给大家先审阅和作准备。
(四)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党政办负责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工委或分管领导汇报。
四、议事原则
(一)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除书记确定的议题外,街道有关部门需提交党工委讨论的事项,先把书面材料呈分管领导同意后,连同领导指示送党政办汇总后,请示书记确定。有关政策性问题和重要干部问题,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再提交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三)党工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对重大违纪案件和重大社会事件作出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举行。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由党工委秘书向主持会议者报告。
(四)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召集人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的要求,简明扼要地汇报有关情况或陈述情况。
(五)委员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的讨论,然后作出决定。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应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口头表决时如未发表不同意的意见,则视为同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案件等重要事项应逐项表决。
(六)每次会议均由党工委秘书作记录,如需形成会议纪要的,报主持该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审定签发。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件和工作部署,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向党内通报或社会公开。
五、议事纪律
(一)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委员及其亲属的任免、调动、奖罚等,委员本人应回避。
(二)对委员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个人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书记建议提请委员会议复议。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三)对应保密的委员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四)委员如有违反党的纪律的事实,党工委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和有关党纪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