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18-06-07 14:07: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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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街道党工委集体领导作用,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健全民主科学决策和执行程序,保持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工委是街道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工委集体议事范围,主要为“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具体包括: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研究党工委班子自身建设,科室、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社区居委会党(总)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贯彻执行等事项;讨论研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决定街道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街道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对全局有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它重要经费使用事项。
(五)研究制定年度党建工作意见、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计划,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进行逐个审议,审批党(总)支部的建立和委员会成员。
(六)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七)研究街道组织、纪检、宣传、武装、政法、统战工作情况;讨论研究青年团、妇联、工会、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提出的重要工作。
(八)讨论通过党工委委员代表党工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报告及以党工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审定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九)讨论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抗灾、救灾等突发性重大事件。
(十)讨论研究应由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事时,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应做到:
(一)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必须由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防止高度集中或极端民主。
(二)凡经党工委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除复议作出调整和改变外,不得随意更改。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报告,并接受检查。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应做到:
(一)党工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
(二)党工委委员应支持书记工作,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在集体讨论决定事项时,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应坚决服从。
第七条 坚持科学决策,应做到:
(一)决定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时,应在党工委会议讨论之前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作出科学论证。
(二)决定有关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时,应征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享有平等权利,应做到:
(一)党工委会讨论事项时,书记、副书记和委员都具有相等的一票,应本着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平等地讨论事项。
(二)会议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重大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
第九条 注重回避与保密工作,应做到:
(一)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党工委委员本人或亲属,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二)与会人员对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应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工委书记确定。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1.会议的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2.委员所分管工作中,需要党工委讨论的事项报党工委书记审定后,确定会议议题。3.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议题,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并经书记会议同意后,再提交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事先酝酿确定的事项(内容),不得临时动议,避免仓促作出决定。
(二)准备会务。1.会议要讨论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事先提出方案。2.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讨论干部人事事项和作出重大决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召开。3.党工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三)形成决议。1.党工委书记(副书记)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2.会议需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3.表决可根据内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4.对于讨论的事项,既要注重议事前的调查研究,避免议而不决,又要善于倾听不同意见。5.对于特殊情况事项,难以取得多数人一致意见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交换意见后,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再进行表决。
(四)会议记录。1.党工委秘书记录党工委会议讨论事项时,应尽可能使用原话,对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要记录完整准确。2.会后编发会议纪要,由会议全体参会委员集体会签。3.调阅会议记录本须经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同意。
第五章 决议执行
第十二条 党工委作出决定后,由党政主要领导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决议的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调整或更改决议时,可提出复议,但在重新作出决议之前,应执行原决议,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
第十三条 党工委必须检查跟踪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解决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对需要公开的党工委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在党务、政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7年7月1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