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至2014年,沈志韬在任区规划资源分局监督检查科副科长、科长期间,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及购物卡;在负责该局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等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负责相关项目的社会中介人员高某提供帮助并收受高某给予的现金。沈志韬身为公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受到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