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李远明在任海珠区龙凤街道康隆社区居委会主任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海珠区联星联社胜利经济社原副社长李伟坚给予的购物卡价值共计人民币2400元。
李远明、李伟坚身为共产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送购物卡,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