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姻档案到底在哪呢?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说在档案馆,现在我大老远跑过来,你们却说在婚姻登记处。我查个档案怎么这么难呢?”海珠区委第四巡察组在实地走访区国家档案馆时听到一名群众的反映。
婚姻登记档案事关购房、子女入学、户口迁移、婚姻诉讼等一系列民生大事,一纸薄薄的档案,却让群众在海珠的一西一东之间来回奔波。到底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
为弄清婚姻登记档案的症结所在,巡察组进驻区国家档案馆后立即开展档案制度研究、实地走访和个别谈话,深入了解相关情况,着力解决群众的烦心事、揪心事。通过向区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了解情况得知,区国家档案馆存在对民政系统婚姻档案移交接收不及时的问题,导致市民查档时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和档案馆之间“多次跑腿”,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为进一步查清问题根源,巡察组认真查询了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档案条例》(2007年9月1日执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而《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民〔2006〕133号)第四点规定:区、县级市民政局,镇级婚姻登记处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婚姻登记处档案室保管5年后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镇档案部门移交。 一个是省级条例且颁布在后,一个是市级部门规定且颁布在前,在实际工作中到底应该执行哪一个呢?为弄清楚该问题,巡察组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后得知,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政策法规适用原则,应该执行“保管5年后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的规定。 明晰婚姻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主体后,巡察组立即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实地走访,通过调查发现,截至2024年3月31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已有符合移送条件的2014-2018年婚姻登记档案6万余件,由于存放空间不足,部分档案只能堆放在婚姻登记处档案室的过道,未能上架入柜。区国家档案馆在此事中一直缺位,未按规定及时接收婚姻登记档案,影响了婚姻登记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查询利用工作。 找到问题症结后,巡察组迅速行动,牵头召开沟通协调会议,着力打通婚姻登记档案移交中的“堵点”和“难点”,向区国家档案馆发出立行立改通知。据悉,区国家档案馆已于7月3日完成上述档案的全部接收工作。 下一步,巡察组将继续跟进婚姻档案的查询利用工作,督促档案馆加强政务公开和宣传工作,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查档服务,让群众“只跑一次腿”,放心而来,满意而归。 “通过巡察监督和派驻监督贯通融合,我们进一步发挥了巡察密切联系群众纽带功能,解决了群众‘查档难’问题。今后我们将持续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实实在在的巡察监督成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区委第四巡察组组长在总结巡察工作时如是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