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对象
1.社区党组织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2.经济联合社、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3.社区、经济联合社(含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中从事会计、出纳、档案管理、三资交易管理、公章管理等重点岗位人员;
4.上级职能部门派驻(出)在社区、经济联合社(含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从事管理的人员;
5.社区、经济联合社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二、职责任务
1.监督检查社区、经济联合社(含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
2.监督检查监督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等情况。
3.监督检查社区、经济联合社(含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健全完善、执行“三重一大”等规章制度情况。
4.监督检查上级巡视巡察、检查和审计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接收来信、来电和接待群众来访。
6.协助区监委派出街道监察组开展有关监察工作。
7.完成区纪委监委交办的对我区管理的党员、公职人员“八小时外”行为规范的监督等试点改革事项。
三、监督方式
1.通过列席“两委”会议或其他决定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了解社区、经济联合社(含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2.与监督对象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谈心。
3.受理反映监督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4.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5.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6.召开座谈会。
7.对社区、经济联合社(含经济社及其所属经济实体)的相关工作进行实地查看和暗访。
8.经区纪委监委或街道纪工委(派出街道监察组)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