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程序执行,将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土地纳入改造范围,虚构历史用地协议,擅自改变土地建设用途和提高容积率,表决程序和公开程序不规范等。
二、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索取、收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不准接受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可能影响旧村合作改造工作公正进行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四、不准借旧村合作改造名义开展无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考察调研或重复性外出考察调研,确有需要外出考察调研的,依程序报批,不准超普通公职人员出差标准安排食宿,且不准接受合作企业任何形式的赞助。
五、不准向相关房地产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评估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索取、借用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办公设备等。
六、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不准在选择旧村改造合作企业时暗箱操作或利益输送,设置倾向性条件。
八、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带头或纵容相关人员闹事、上访,甚至煽动、组织和利用宗族势力越级访、集体访等,制造群体性事件,影响旧村合作改造推进,破坏社会稳定。
九、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优亲厚友,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十、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借机制造矛盾或拉帮结派,影响班子团结。
十一、不准在旧村合作改造工作中故意散布谣言或诬告陷害,制造不稳定因素,影响改造工作正常推进。
十二、不准以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式阻挠或拒绝执行已经合法程序通过并生效的折迁补偿安置方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