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共海珠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海珠区监察委员会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保证。
第三条 委机关纪委受委机关党委和区直属机关纪委的双重领导。
第四条 委机关纪委的职责和任务是领导本委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各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监督委机关各党支部贯彻落实委常委会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协助委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按照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四)按照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五)按照权限受理对委机关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六)组织委机关党员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七)完成机关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委机关纪委由委机关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机关党委相同。机关纪委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不设专职委员,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委班子成员、机关党委委员兼任,机关纪委副书记一般由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主任兼任。机关纪委书记、委员候选人由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区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产生的机关纪委书记、委员报区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第六条 委机关各党支部应设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检委员的任期与各党支部任期相同,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或补选。
第七条 机关纪委日常工作由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安排人员跟进。
第八条 机关纪委监督的对象为委机关各党支部和党员。
第九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五)严明党纪,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六)办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七)完成机关党委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十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工作制度;
(二)采取约谈座谈方式,听取机关各党支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三)落实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警示教育等制度,坚持抓早抓小,加强监督防范。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四)通过述责述廉、责任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追究;
(五)按照有关规定,机关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具体的监督工作中,纪律审查、检举控告及党风党纪教育工作依托区纪委信访室(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党廉宣教育室开展,并注意收集整理相应的材料。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以及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审议机关纪委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通报纪检工作情况;审议需由机关纪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机关纪委工作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主持,机关纪委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各纪委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委常委会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纪检机关重要指示精神;通报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通报、检查近期机关纪委工作情况;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和机关纪委工作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
(一)机关纪委任期届满,向委机关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执纪中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机关党委报告。
(三)按照区直属机关纪委的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