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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纪委监委借用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 海珠区纪委监委
  • 2022-03-08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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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纪委监委借用人员的监督管理,我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人员,既包括被其他单位或部门临时借用的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又包括区纪委监委各部门(含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机关各室、机关党委、区委巡察机构、区廉政风险智能防控中心)从其他单位或部门临时借用的人员。

第三条 干部借用原则、借用条件、借用程序严格参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借用人员的管理按照“谁借用谁管理”的原则,借用部门应加强对借用人员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督,组织签订《保密承诺书》,由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监督管理责任。

(二)借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广东省纪检监察干部“九条禁令”和保密规定,严格执行“七个不准”:一是不准向借用部门提请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二是不准游离于组织之外,不过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三是不准打着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旗号办私事、谋私利、徇私情;四是不准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饮用酒水,不得赌博、酒后驾驶及有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参与有损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的活动;五是不准超越职权表态或处理工作事项;六是不准跑风漏气、泄露工作秘密、打探案情、说情干预;七是不准推诿拖拉、拈轻怕重、敷衍塞责。

第五条 定期开展家访和谈心谈话。对被借用至其他单位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其组织关系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对其开展一次家访或谈心谈话活动;对被借用至区纪委监委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对其开展一次家访或谈心谈话活动。家访和谈心谈话应重点了解工作人员被借用期间的学习、工作、生活情况,既传递组织关心,也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定期汇报学习工作心得。被借用至其他单位工作的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每月应向委办公室提交一份学习工作心得汇报。

第七条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借用期限超过6个月的党员,原则上应转移组织关系,参加借用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因特殊原因未能转移组织关系,又未参加临时党支部的,需按要求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或根据所在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主题,每季度至少向所在党支部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第八条 借用期满的管理。借用人员借用期满后,借用部门应及时做好清点、交接工作并回收借用人员借用期间所持有的出入证件等相关证件。借用部门应主动与被借用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做好人员交接工作。

第九条 借用人员不服从领导和管理、违反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或存在其他不宜借用情形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退回所在单位、向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并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 借用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督管理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相关责任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谈话等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