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 以下建筑物构成违法建设,因无法确定违法建设责任人,为充分保障涉案责任人各项权利,加快案件处理进度,现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公告形式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接受处理:
1、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怡情街5号308房公共空间搭建的简易雨棚,面积23.04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2、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江南大道南路金碧六街32号203房公共平台搭建的简易雨棚,面积12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3、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南洲名苑紫荆阁(怡居街45号)204房对出阳台搭建钢架雨蓬及钢结构简易板房:雨蓬17.68平方米、简易板房14.96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4、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嘉鸿二街13号201房公共平台搭建简易雨棚、板房并在外墙开门,雨棚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板房建筑面积32.5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5、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嘉鸿一街5号1202房楼顶搭建钢结构铁皮屋,建筑面积为46.7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6、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怡情街5号208房公共空间搭建简易雨棚,建筑面积为11.52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7、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工业大道南嘉鸿一街5号1205房楼顶户外公共平台加建钢结构铁皮屋,建筑面积为36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8、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98号306房西侧平台搭建棚架,建筑面积为7.375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9、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马涌直街98号307房北侧墙体扩建窗户(扩高0.6米,扩宽0.5米);房屋阳台及消防通道位置搭建棚架面积3.3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10、相关责任人未经规划行政部门许可在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路嘉鸿二街13号202房在外墙开门并于公共平台搭建简易雨棚(2个),建筑面积为2.16平方米和7.5平方米,总面积9.66平方米,已构成违法建设。
请上述违法建设责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号大院,电话:020-34368625)接受处理。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拒不接受处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