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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征求《第124届广交会及2018年广州车展期间琶洲地区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4 09:11:00 来源:海珠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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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琶洲展馆及周边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海珠区城市管理局起草了《海珠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第124届广交会及2018年广州车展期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拟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现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相关工作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615日——626日。

   二、反馈意见途径: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1  海珠区城市管理局

    邮编:510220

  传真:34374080

  电子邮箱:2065849310@qq.com

    欢迎对本《通告》提出宝贵修改意见,您的任何意见都将备受关注。

 

                                海珠区城市管理局

                              2018614

 

附件:

 

海珠区城市管理局关于第124届广交会及

2018年广州车展期间琶洲地区临时户外

广告设置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第124届广交会及2018年广州车展期间琶洲地区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在20181010日至20181130日期间,对琶洲展馆及周边区域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区域及设置形式

(一)管理区域:琶洲展馆及周边区域,包括猎德大道(江海大道)以东、科韵路以西、阅江路珠江堤岸以南、凤浦路黄埔涌堤岸以北区域范围内。

(二)设置形式:在道路、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空间,以道旗(刀旗)、立体(镂空)字、落地式展示牌、喷画、贴膜、布幅及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

二、设置时间

20181010日至20181130日。

三、设置申请

需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合法组织或企业,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依法按时向海珠区城管局提出申请。

(一)主要申请材料

1.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受委托人为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受委托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数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4.涉及使用路灯杆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路灯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5. 涉及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带、城市公共广场等区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须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后到城市道路、公共绿化带、城市公共广场等区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置证书; 

6.在建(构)筑物及其红线范围内的公共空间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提供场地业主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受理地址: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咨询电话:66662355

(三)受理时间: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至201876日中午12:00前的工作日。涉及申请使用路灯杆设施设置的,请于73日前至所涉部门提交资料。提交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一)灯杆道旗广告牌面的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距离人行道的侧石外缘不得小于0.2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

(二) 立体(镂空)字单个字体高度不得大于1米,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每组字体设置间距不得小于25米;

(三)落地式展示牌的高度不得大于2.5米,宽度不得大于5.5米,厚度不得大于0.5米,每个展示牌设置间距不得小于50米;展示牌的固定设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设置喷画、贴膜、布幅及实物造型等形式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其固定设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用电安全。

五、禁止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范围和形式

(一)禁止在猎德大桥、琶洲大桥、华南快速路(含上、下匝道)范围内设置;

(二)禁止在新港东路中央绿化带设置(立体、镂空字除外);

(三)禁止在车行道和人行道范围内设置(会展东、会展西路及阅江路人行道内侧可适量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四)禁止跨越城市道路设置;

(五)禁止超越建筑物楼顶外轮廓线设置;

(六)禁止在交通设施上设置。

六、相关保障措施

加强巡查监管,加大整治力度,及时纠正、制止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清理、拆除等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处罚款。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18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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