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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已结束)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近两年,省、市相继出台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我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现拟对2015年制定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作出修订。我局已草拟《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广大市民可在2017411日至2017420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099号(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邮编:510240;电子邮箱:hzrsjjyk@163.com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410


 

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就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我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项目

    第四条  补贴范围:促进困难群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非本区户籍人员按省、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就业创业工作,区就业专项资金可根据本区就业创业的实际情况,在省、市已设立的补贴基础上,再给予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具体申领审核程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流程,并根据我区就业工

作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三)负责受理和初审各项补贴的申请。

(四)定期统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二)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就业办,

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项补贴申请的审核,负责核实补贴对象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督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两级审核。就业类补贴申请由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培训类补贴申请由区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初审,两中心各自初审后汇总报区就业办审核。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和各补贴项目的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对帐和核算,编制年度决算和说明。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金额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实际获得补贴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之前本区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对本办法的补贴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附件: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附件

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促进就业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含劳务派遣和社区就业)

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市用人单位当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补贴,按500/人的标准给予就业难困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续签合同及同一年度内多次就业的不重复补贴。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市用人单位当年度内招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500/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补贴,按1000/人的标准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岗位补贴。同一年度内多次就业的不重复补贴。

(三)高校招聘会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区就业办批准,组织开展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招聘会,按2万元/场的标准给予补贴,全年总场数不超过3场。

(四)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区辖内的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组织推荐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或本市辖区内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或实习活动的,按1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同一人多次参加活动的不重复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人事代理服务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毕业2年内的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或市属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根据人事代理协议期限,按20//月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2年。此项补贴不得与市相关补贴重复申请。

二、扶持创业补贴

(六)创业基地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补贴条件及标准:

1、对当年度新增为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每新增一个给予5万元补贴。

2、区级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价并通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后续服务补贴。

(七)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在穗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条件及标准:上述人员在本区范围内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并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其本人在所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参加社会保险的,按5000/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本项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1年内申请。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补贴对象:创业项目

补贴条件及标准:获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次,于获奖之日起2年内在海珠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全年资助的创业项目不超过30个。

(九)吸纳创业项目孵化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辖内经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器、创新园区等机构。

补贴条件和标准:上述补贴对象吸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初赛入选项目进驻,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协议,并孵化三个月以上的,每吸纳一个创业项目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创业项目库建设、创业项目推介、展示交流、创业大赛、职业技能大赛、创业论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及其他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厉行节约、按财务规定支出的原则提出资金需求,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购买社会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

    通过政府采购形式,购买企业、培训机构、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为自主创业人员、初创企业、失业人员、特殊群体(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等)提供的有关就业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创业孵化服务、促进就业或职业素质提升的各类培训、社工就业辅导服务等,具体项目清单和资金需求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职业培训鉴定补贴

(十二)就业和创业指导专题活动补贴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创业工作机构

补贴条件及标准:培训机构、创业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免费就业指导或创业指导进校园进社区等专题活动,人数在3060人(含)的,按3000/场的标准给予补贴,人数在61120人(含)的,按5000/场的标准给予补贴,人数在121人以上的,按8000/场的标准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市相关补贴重复申请。

(十三)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在本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补贴条件:上述补贴对象符合广东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条件,在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资金清算后资金不足的,其补贴按省技能晋升补贴项目标准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十四)非职业资格类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本区公共就业培训机构

补贴条件和标准:上述补贴对象组织本区公共服务或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每年度参加一次有利于促进就业或职业素质提升的非职业资格培训,按完成课程并考核合格的人数,根据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相关标准给予上述补贴对象培训补贴。

    (十五)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补贴对象:培训机构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区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在本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的基础上,按高级技师1200/人,技师1000/人,高级工800/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其他项目补贴

(十六)企业用工定点监测补贴

补贴对象:有关企业

补贴条件及标准:当年度被确定为市、区用工定点监测的企业,完成市、区季度调查任务及各项专题性调研任务的,按1000/户的标准给予补贴。此项补贴不得与市相关补贴重复申请。

(十七)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

本项目的支出可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方案由区就业办根据年度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制定。

    (十八)自谋职业随军家属就业补贴

根据省、市随军家属安置的相关规定,按照《广州市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领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事规程》,符合条件人员的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从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暂未列入上述补贴范围,但对当年度促进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有积极意义的项目,经区就业办研究,报请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可给予专项补贴。追加认定的项目补贴从当年度或历年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申领流程由区就业办另行制定。

 

备注:

1.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广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44号)第三条规定人员。具体包括: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的人员);大龄农转居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满30周岁、男满35周岁的人员);特困失业人员1、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且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2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4、属单亲家庭需抚养子女一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指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广州市特困职工证》、《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之一的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残疾失业人员

2.本市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本市的行政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3.培训机构是指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的有关机构(含教育培训机构、企业、行业组织等)。

4.创业工作机构是指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的市(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协会、公益性创客空间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