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王继文的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公告(穗海人社工撤认字〔2024〕30号)
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已作出关于王继文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撤认字〔2024〕30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单位2023年4月3日申请王继文工伤一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3〕167140号)。
经查核,菏泽市林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石化园区35万吨/年合成氨系列产品项目净化标段管道安装项目,并招用王继文在该项目从事焊工工作,王继文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用工管理安排等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均由菏泽市林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完成。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仅代为王继文在广州市海珠区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王继文与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局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规定,现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3〕167140号),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对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提出的王继文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决定不予认定。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