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向理康的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公告(穗海人社工撤认字〔2025〕7号)
向理康:
我局已作出关于向理康的《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撤认字〔20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对广州卓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6月29日申请向理康工伤一案,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3〕316771号)。
经查核,东莞市鸿凯船舶技术有限公司承揽东莞市东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养殖平台建造项目,并招用向理康在该项目从事装配工工作,向理康的招聘入职、用工合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用工管理安排、工资发放等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均由东莞市鸿凯船舶技术有限公司完成,东莞市鸿凯船舶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广州卓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仅代为向理康在广州市海珠区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向理康与广州卓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六十条规定,现决定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3〕316771号),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对广州卓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提出的向理康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决定不予认定。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