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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李大为社保待遇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穗海社催告字〔2023〕3号)

发布日期:2023-03-08 14:12:29 来源:海珠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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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为(身份证号:432522**********3X):

        经查,你2021年1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同时在单位参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第三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等规定,你不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需要退回2021年1月的失业补助金合计945元。我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向你发出《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海社催告字〔2023〕3号)(见附件),由于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该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海社催告字〔2023〕3号)。本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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