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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廖国喜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的送达公告(穗海社催告字〔2024〕13号)

发布日期:2024-04-08 11:22:20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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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国喜(身份证号:450721**********55):

        经查,你2022年8月和9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在单位参保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等规定,你不符合领取2022年8月和9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我中心向你发出《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海社催告字〔2024〕13号),由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该文书,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穗海社催告字〔2024〕13号)。该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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