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刘志礼的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公告(穗海人社工撤认字〔2024〕3号)
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2023年6月7日申请刘志礼工伤一案,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3〕262386号)。
经调查核实,刘志礼在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紫宸名郡1#商务楼外墙保温、水包水工程项目的招聘入职、用工合同、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用工管理安排、工资发放等确认劳动关系的事项均由山东瑞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仅代为刘志礼在广州市海珠区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刘志礼与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局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规定,现决定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穗海人社工认〔2023〕262386号),对于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刘志礼工伤认定申请,本局拟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对于广州林夕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提出的刘志礼工伤认定申请,本局决定不予认定。
如果您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电话: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3日